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调动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积极性,规范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入是指校内各单位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开展服务性活动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开展服务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各项服务性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服务性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的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 服务性收入范围
第五条 纳入本管理办法的服务性收入范围包括:教学服务类、技术服务类、管理服务类、共享共用服务类等服务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一)教学服务类包括: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活动所得收入;进修、旁听、辅修、双学位、毕业后重修收取的学费等收入;承接社会各类考试等所得收入;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类型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的会务费收入;其他教学服务类相关收入。
(二)技术服务类包括:利用学校现有设备仪器有偿服务收入;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服务收入;分析测序收入;图书馆信息咨询收入;图书馆信息服务收入;其他技术服务类相关收入。
(三)管理服务类包括:证明、证书及证件工本费;签证费;
档案等保管费;复印费;成绩单第一次以后的打印费;手续费;手册费;评审费;校刊版面费、速审费;借出图书的有关罚款(超期、遗失、损坏等);车辆保管费;学校建筑物、道路、设备设施等提供广告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学校协办费的收入;其他技术服务类相关收入。
(四)共享共用服务类包括:各单位利用会议室、礼堂、课室、体育场馆、公共场地和其他产权属于学校的场地在不改
变学校管理的前提下,利用空闲时段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收取的收入;其他技术服务类相关收入。
第三章 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服务性活动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各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项目和规定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内容或随意更改收费标准。面向个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在有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供便利的意见反馈渠道。
第七条 凡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各主办单位根据自身的技术和资源条件、市场情况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或学校授权的其他部门)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分校区、分项目评估学校建筑物或公共场地的租赁参考价格(以下简称参考价格),并向全校进行公示,并提供便利的反馈渠道。学校各部门可根据进校时段、人数、场地条件等综合条件,按不低于参考价格的水平为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共享共用服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岗位工作任务后开展服务性活动。各单位开展服务性活动,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审批立项方可进行收费。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宣传推广、服务管理、统计汇总等工作。
国际合作教学服务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管理;研究生教学服务类由研究生院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活动等其他教学服务类由教务处管理;技术服务类由技术服务事项所属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管理服务类由管理服务事项所属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共享共用服务类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予以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收费项目立项,学校有专门制度规范的,按照制度规范执行,报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学校无专门制度规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审核后,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定。凡未经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开展的服务性活动属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调整范围的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
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服务性活动有序合法开展。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从校外单位或个人取得服务性收入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并将款项和票据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
第十五条 各项服务性收入属于涉税事项的,按税法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所涉税款,余额为可分配收入。
第五章 收入分配与使用
第十六条 收入分配原则。服务性收入分配应充分体现成本补偿和以工作量为基础的绩效管理原则。各单位必须在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开展服务性活动,收入分配由三大部分组成:学校资源品牌等投入的合理收益、参与社会服务的直接成本(包括直接的管理成本)、提供服务单位的合理收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将收入款项全部上交学校后,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按照《广东药科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表》(附件)进行分配,分配款项由学校、归口部门和主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上述条款中未提及项目参照本办法同类型项目进行管理;无参照标准的项目,由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会商
相关部门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报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合作提供的有偿服务,其部门收入分配自行协商。
第十九条 收入使用原则。各单位对分配后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对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的比例拨回单位所得收入,在弥补服务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后,结余由各单位在政策法规范围内自定细则自行分配,其中培训项目引进奖励可不低于该项目拨回单位所得收入的2%。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类服务性收入(除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收取的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由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统一核算和分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现金,一经查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学校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确
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各主办单位应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压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服务性收入纳入学校事业经费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支出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服务收入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公开;各单位的收费行为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制止并没收其违规所得;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房产非临时性出租出借所得收入依据《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文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分配依据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分配;科技产业开发与合作成果转让所得收益分配依据学校科技产业开发与合作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面向校内学历教育学生的考试等收入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其收入全部返回主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药科大学服务项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广药大〔2022〕105号)同时废止。
附:广东药科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