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促进学校房源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本着“公平公开、良性循环”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协议管理”的工作流程,建立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财资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有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
(二)负责广州校区公有住房的统筹分配;
(三)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租金、租赁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核算扣取。
第五条 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中山校区公有住房的统筹分配;
按季度将中山校区公有住房租住情况向财资部报备;
第六条 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云浮校区公有住房的统筹分配;
(二)按季度将云浮校区公有住房租住情况向财资部报备。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资部”)负责承租人的入住资格层次审核;统筹人才公有住房的分配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年末提交后续一年人才用房需求计划;核定人才公有住房房租及报送财资部等相关工作;承租人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变动情况的通知通报。
总务后勤部负责公有住房公共区域物业管理及清洁、维修维护;水电计量计费核算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保卫部负责监督公有住房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工作。
附属门诊部负责公有住房防疫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人员执行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制度负有教育、监督职责,协助开展本单位违规住户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使用期限
第九条 学校公有住房只租不售,所有教工均可申请。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住公有住房:
(一)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
(二)与学校签约的新入职教职工。
以上人员需满足本人及配偶在所在校区行政区域内均无房产且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并均未租住学校房源;符合申请条件的双职工家庭只允许其中一人申请,通过审核后以双方共同名义租住一套公有住房。
以上优先条件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部、学生工作部、总务后勤部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值班房,作为公共服务型公有住房,且仅供本单位教工值班用,不允许家庭居住。
第十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为六年,期满须退还。
第四章 申请流程和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教工申请公有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药科大学教工公有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广州市无住房证明材料;
(四)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五)最高等级职称证复印件;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教工申请公有住房,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广东药科大学教工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学校规定的申请资料;
(二)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分配承租房源;
(三)缴纳租赁保证金;
(四)签订租住协议;
(五)承租人凭已签订的租住协议和入住通知单到所属校区(园)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的分配原则按承租人所在部门的校区就近安排,学校统一分配,承租人不得自行选房。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的分配以教工公有住房管理系统上公布的实际房源为准,由所属校区管理部门按照教工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根据实际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章 租金标准和收取方式
第十七条 为确保广州校区公有住房的流动性,参照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和市场行情并结合学校实际房源情况,广州校区公有住房房租执行梯度租金核算标准。梯度优惠房租计收标准的首年时间为教职工入职首年。
第十八条 可享受广州校区公有住房梯度房租优惠的对象为:新入职教职工、未享受安家费的引进人才(引进人才身份由人资部进行核定),且以上教职工及配偶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
第十九条 广州校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如下:
(一)大学城校园
1.无房人员梯度收费标准:
第一年:17.5元/㎡/月
第二年:35元/㎡/月
第三年:50元/㎡/月
第四年:60元/㎡/月
2.有房人员:
租金为60元/㎡/月
(二)宝岗校园(含枣子巷、工业大道中宿舍)
1.无房人员:
第三年:45元/㎡/月
租金为45元/㎡/月
第二十条 租赁期内,参照《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1996〕3号)要求收取租赁保证金,按租户租住公有住房每平方建筑面积60元标准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中山校区、云浮校区教工公有住房收费执行标准:学校在职教工免收房租、物业费,但需支付承租期间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水、电、网络、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跨校区至云浮校区、中山校区上课、执行公务的学校教工可以凭相关证明至执行地校区申请临时云浮校区、中山校区公有住房,免房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型公有住房免收租金。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从承租人工资账户中代扣。无法代扣的,采取先缴费后入住的方式,由承租人至财资部缴纳。
第六章 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工租住公有住房后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让、调换、转租、转借、改变住房使用性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一旦发现违反本条款,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二)禁止更改房屋结构、间隔,不得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三)禁止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和占用公共资源。
(四)禁止从下水道、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由此造成的后果和他人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五)禁止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冷等系统的任何设施,禁止私自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乱拉电视、电话线。
(六)爱护公有住房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七)教工入住公有住房后,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禁止在公有住房里饲养禽类和宠物。
(八)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住房管理、安全保卫、防疫防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九)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该公有住房的实际管理人,需注意防水、防火、防盗、防触电等,不做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安全检查。承租人在公有住房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的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给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类事故。
(十)服从学校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权组织对公有住房的全面检查,承租人租住期间须配合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结果作以下认定:
(一)凡公有住房居住人员明确表示该房屋是从承租人处租赁,或其他证据证明承租人擅自出租公有住房者,视作转租。
(二)凡半年内三次上门检查均非承租人本人居住,视作转租。
(三)凡3个月内三次上门检查均无人居住,视作连续3个月及以上闲置公有住房。
第二十六条 因学校发展和建设需要收回或调整用房时,承租人应配合学校工作无条件接受学校的住房安排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不交者,学校有权在15个工作日内解除合同,收回房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期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依照《广东药科大学水电冷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20〕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有住房的自费装修部分,按广州市房改文件规定,在交回住房时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承租人索赔装修费用。
第三十条 退租退房程序:
(一)承租人有权选择租赁期内自行退租。
(二)承租人退房时,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等,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等费用,恢复房屋原貌,保持房屋清洁,经物业管理部门验房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凭退房手续单到房源所辖校区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三)承租人被学校解聘、除名及其它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租手续,逾期未办理退租手续的,学校有权收回房屋另作分配。
(四)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若承租人未能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修复到位,学校将代履行修复工作,所产生费用将从承租人缴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中扣取,租赁保证金未到租赁期满不退;不足以抵扣的,承租人应据实予以补足。附属设施维修范围划分详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所辖校区管理部门视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整改,拒不整改的,通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及情况严重者由学校依据情节作出处理,包括终止租住协议、收回公有住房及没收租赁保证金等。
第三十二条 有违反下列管理规定者,给予15天的改正期,逾期按实际天数和承租人现执行租金的双倍计收。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拒绝学校安排,多占用住房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强行破锁入住者。
(三)不服从学校住房调整,逾期不搬、强占原住房者。
(四)未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及提供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承租人拒不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阻挠公有住房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拒不配合治安、消防等各项工作的。
(六)辞职、自动离职、调离学校后未及时退房。
(七)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后未及时退房。
(八)租赁期满,未及时退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在租赁期内的,租期及租金按原协议执行至租赁期满;超出租赁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使用公有住房按协议或合同执行,申请条件及使用年限等未明确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药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广药〔2014〕220号)同时废止。
附表: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
维修责任主体
项目内容
备注
甲方
1.墙面、天花抹灰及面层脏旧、掉灰等整体翻新维修;墙面瓷片局部维修;地面找平及瓷砖整体翻新维修(均含厨卫)。
2.厨卫墙地面防水和厨房灶台。
3.各类门、窗因无法使用需整体更换。
4.各类卫生洁具(主材)。
5.给排水管材及配件。
6.电气线路、设备及配件。
7.其他中修及以上项目。墙面、天花抹灰及面层脏旧、掉灰等局部维修;墙面瓷片局部维修;地面找平及瓷砖局部维修(均含厨卫)。
乙方
1.局部墙面、天花抹灰及面层脏旧、掉灰等局部维修;墙面瓷片局部维修;地面找平及瓷砖局部维修(均含厨卫)。
2.卫生洁具配件类;各类水龙头;马桶盖;地漏盖;洗菜盆及洗脸盆下水配件;角阀及软管。
3.灯具开关等耗材类;灯泡、灯管等光源;各类灯罩类;开关、插座、插座盖板。
4.门、窗五金类;各类门锁及拉手;铝合金推拉门窗的锁扣、滑轮等;门、窗五金。
5.管道疏通类;室内下水道;马桶堵塞疏通。
6.其它类其他小修项目。
包含设备的正常损耗及人为损坏
附注:
1.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主体承担;
2.属甲方维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不配合承担维修费用的,其直属二级部门有责任协助甲方完成维修费用的缴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