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公务人员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出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省直单位公务人员在省域范围内、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规定区域(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以外从事的公务活动(包括调研、检查、会议、培训、下乡等)。
第三条 省直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以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批准,可选择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公务交通费,是指从省直单位所在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用,不包含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以适度补偿为原则,通过综合参照公共交通市场价格确定,实行按人次发放,具体按《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附件)执行。
第六条 公务出差一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以距离最远目的地适用定额包干标准。
第七条 公务人员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须事先申请,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出差完成后,凭
批准件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定额包干公务交通费从现有部门预算安排支出,按原渠道解决,在“差旅费”科目中
核算,不得额外申请追加经费。
第九条 省直各单位要建立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
公务交通费包干的名义,变相向公务人员发放补贴。
第十条 省直单位常驻地在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含驻穗外单位)公务人员参照所在地区有关中短途出差公务交通费包干的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 通过公务用车(含本单位、外单位公务用车和租赁车辆)保障出行的,或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属于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公务出行采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的,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凡凭票据报销公务出行交通费用的(含报销部分路段交通费),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补贴。
第十二条 在省域范围外从事公务出差的,不实行往返公务交通费包干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和差旅费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公务人员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因公出行实际需
求,对定额包干具体适用情形,批准、报销和核实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