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学校债权、债务行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粤财资〔2019〕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的资金,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往来款项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催结,按照规定程序核销。
(二)各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经济业务活动产生各项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及清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账款的管理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
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三)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版面费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借款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及学生不得办理借款。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按照省财政厅及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因公出差或与教学科研活动等有关的事项原则上不办理对私转账借款,先采用公务卡支出,差旅与教学科研活动结束后,教职工应尽快完成报账手续由财务部门进行公务卡还款;如遇紧急事件确需办理对私转账借款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办理借款,严禁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四)按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限时结算,原则上借款应在三个月内清还,前款未清,后款不借。版面费借款,三个月内因文章尚未发表或杂志尚未出版而无法及时冲账的,需说明原因,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名后,可适当延长到取得发票后一个月内的完成冲账。
(五)定期清理原则。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务部门应每半年向借款经办人发催还借款通知书。
(六)职责分明原则。借款人和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为应收及预付款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第二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督促第一责任人及时结清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义务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转由第二责任人履行。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办理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必须由经办人在网上报销系统中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一式两联)。借款凭单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包括用途、大小写金额、领导审批意见、借款人签章、经费来源和日期,转账借款凭单还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和账号。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
(二)审批借款。借款须按《广东药科大学报销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三)办理借款。经办人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借款单、会议通知、购货合同、科研协作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业务,财务部门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的责任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结清所借款项,财务部门将停止办理借款人及部门的其他借款业务;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冲销的,财务部门将从当月或后续月份扣发借款人从学校取得的收入,直至借款冲销结清为止。
(二)借款人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时,应到财务部门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必须由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重新办理暂付款手续,变更借款人后,方能办理离职、内部调动或退休手续。
(三)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由财务部门将情况反映至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账款的管理
第九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结清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等。
第十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
(二)按时清理原则。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对需继续挂账的款项,应定期清理入账。
(三)及时结算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对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十一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入账程序
(一)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转账并做收入账务处理,同时通知学院领取学生缴款收据。
(二)对于科研类暂收款,财务部门通过校园网站将到款情况挂网通知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对于有明确信息的款项,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
(三)收取保证金应凭合同和协议办理,并开具相应的单据,到期凭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和财务部门开具的单据办理结账手续。
(四)各类质保金的支付,须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确认已无质量问题,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开具质保金付款申请单,如为待验收的还须办理验收手续,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五)其他应付及预收款项参照第(二)项科研类暂收款的处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往来款项的核销
第十二条 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预付款项确认为坏账,不得自行核销。
第十四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应积极追索。
第十五条 对超过3年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经过法定程序处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十六条 坏账损失认定及核销
坏账损失是指学校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单位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或者虽然单位胜诉或部分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结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学校认定损失,应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坏账损失核销由责任部门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交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决策会议审定。须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坏账损失核销事项,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根据批复进行坏账核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往来款项管理规定》(广药〔2006〕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