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报销管理,明晰审批职责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会计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政府会计准则》(财会〔2018〕2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年财政部令第108号)等国家、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
第二章 经费审批职责
第三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
第四条 二级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经费审批责任人。各级各类项目(含校内立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经费审批责任人。二级单位和项目经费审批责任人需严格按照权责分工和学校经济责任履行要求,对审批经济事项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其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经费渠道是否正确、标准范围和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要求等,承担相应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责任。
第六条 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和其他分管(联系)二级单位校领导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经费审批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安排或在外出期间,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核签批,需出具书面《审批签字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为明确责任,审批权限一旦授权他人,在授权时限内原审批责任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已授权的经费开支事项,但仍对被授权审批的经费开支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被授权人对所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八条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
第九条 纳入年度预算的常规性经费支出,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签批。常规性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发放人员工资、校内津贴、缴存公积金;发放学生奖助学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安保费、冷气费、水电费、网络租金费、赤岗学生公寓租金、成教联合办学返学费;银行托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社保局退回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 二级单位业务经费审批
1.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以内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批。
2.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校领导审核签批。
3.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开支,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批。
4.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开支,还需校长审核签批(第三章第九条除外)。
第十一条 竞争性获得的横向、纵向科研项目及团队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报销单据由项目负责人签批。
第十二条 由学校机动费支出的10万以内(含10万)项目支出,由部门申请,经分管(联系)部门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呈校长审批。10万以上的项目支出,经校长办公会立项的项目经费支出,按以上第十条款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办理银行业务手续费的支付、贷款利息的支付、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等正常税费的缴纳,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十四条 借支经费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报销时凡须校领导签字的,如实际支付用途与借款时一致并且实际支付金额等于或小于借款金额,报销时只需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时附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签字的借据留存联;否则,需按上述审批权限重新审批。
第四章 审批要求
第十五条 经费审批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不得将单笔经济业务支出拆分,逃避经费审批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负责人对支出事项和票据的审批意见应清晰完整表述,如未签署意见,签名即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经费审批责任人不能签批超预算、无来源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和相关审批人的签字。票据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票据经办人、验收人须为本单位教职员工或项目组内成员。经办人对相应的票据、附件真实完整负有相应的责任。验收人是指各单位履行验收职能的责任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先做出绩效评价审核。
第五章 报销业务要求
第二十条 交通费的报销要求
交通费报销时,出租车票、租车费等须写明往返地点及事由(附明细表)。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的报销要求
二级单位经费和项目经费接待费报销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公函或邀请函、《广东药科大学公务接待清单》和发票等资料。外宾接待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要求
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21〕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需提供《广东药科大学出差审批表》等资料,按以上第十条款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的报销要求
学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举办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参照《广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粤财规〔2021〕6号)文件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会议费报销标准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83号)文件执行,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表、会议签到表、参会人数等资料,实际报销应在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的报销要求
由学校举办的培训,培训费报销标准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文件执行,必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经费预算表、培训签到表、培训人数等资料,实际报销应在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的报销要求
发放给校外人员的劳务费内容有:培训师资费、讲座费、咨询费、答辩费、评审费等。其中培训师资费、讲座费参照《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7﹞260 号)文件执行;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文件执行;工会活动的评委费、裁判费等劳务费标准参照《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粤工总﹝2018﹞5 号)文件执行,需提供《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和《非在职人员工作报酬发放表》等资料,实际报销应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报销业务的其他基本要求
(一)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冲账。校内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允许暂借三笔款项,三笔未还清的,不再允许借款。
(二)按照《广东药科大学公务卡使用报销暂行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 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差旅费补助、野外考察科研活动、购买农产品等);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5.版面费按出版通知要求通过邮局寄汇、个人银行卡转账的支出。
(三)到财务处交纳的收入应是合法性的收入,而且应附收入的书面证明(必须注明收入的依据、金额等)。交款后应向收款人索取票据。
(四)以领款单报销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以规范格式填写清楚、完整,内容包括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标准、时间、金额、签章等。校内人员按报销转至工资卡,校外人员按劳务费转至银行账户。
(五)报销金额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必须提供立项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报销原始票据要求:
(一)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报销时,须附合同(协议);二级单位自行购买货物、服务票据金额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须附合同(协议)。
(二)原始票据原则上当年报销,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年报销,且票据时间未超过一年的,应于次年6月30 日前完成报销。除长期进修或学习的学费票据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需说明原因,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购置办公用品、耗材、配件、图书等,报销时应附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货物清单;版面费需提供录用通知或缴费通知等资料;检测类需提供检测项目清单或检测结果;公务卡支出清单须与省财政厅提供查询的清单一致。
(四)因特殊情况(例如:向农民收集草药、请当地向导上山采药劳务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使用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的自制原始凭证,由收款人签名并附上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自制原始凭证原则上要求用A4纸(学校统一印制的凭证除外)填制或打印。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的,应先取得原始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原开出单位公章,予以说明。
(六)不得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原始凭证中内容、金额不得涂改。原始凭证的填写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式的除外)或铅笔。
第六章 报销流程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报销流程
(一)经办人办理支出的经济事项应及时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须在报账的原始凭证上签章,用“广东药科大学粘贴票据专用纸”分类粘贴好。
(二)购建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须办理好有关资产登记手续。
(三)经办人须在综合服务平台填写报销预约单,打印报销预约单后,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须在预约单上签名,与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粘贴好提交至财务处会计科审核,经审核无误后,10万元以下的,根据符合报账规定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的按第十条规定分别提交至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再根据符合报账规定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复核员复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无误后签章。
(五)出纳根据复核签章后的记账凭证,确认复核无误后,收取或交付有关报账的款项、凭单。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团队)之间的经费划转,按《广东药科大学横、纵向科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签批后交财务划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特殊性报账业务及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和财务处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药科大学报销管理规定(试行)》(广药大〔201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会议费报销标准
2.培训费报销标准
3.接待费报销标准
4.省直机关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公务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
5.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标准
6.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7.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