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2005〕16号)、《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库〔2017〕6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户,下同)、单位零余额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申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开立一个基本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按《广东药科大学现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的现金,一般通过本账户办理。
学校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开立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算业务和现金支取业务。
第四条 学校可以在借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借款的转存;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五条 学校设有财务机构的在广州以外的临时机构,在取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件后,经学校批准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广东药科大学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现金收付。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 除政府或借款银行指定外,学校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17〕60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学校应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存款账户的开立,无存款来源的账户应及时撤消,存款账户开立后应按规定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第九条 学校必须依据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撤销、使用银行账户,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学校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条 存款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必须加强存款余额的核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一条 各种银行存款的收付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或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存款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必须设立专职岗位进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撤消;负责银行存款的收、付;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负责银行印鉴的管理;负责银行出纳日记账的登记;负责银行存款的对账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一)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银行对账必须由出纳以外的人员担任。
(二)银行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的购、领、存、用、销必须登记清楚。
(三)出纳应在每个工作日停止对外报账后,打印银行存款出纳日记账,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四)银行存款对账应于每月15 日前完成,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核查清楚并予以处理。
(五)银行存款业务经办人的签署手续必须齐全。
(六)开出支票的内容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和大小写金额,不得开具无收款单位、无金额或限额支票。收款单位必须与票据开具单位的名称一致(合同付款的则必须与合同签章单位一致)。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盖全银行印鉴。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申请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外汇收入及时结汇存入人民币账户;学校根据需要申请开立的外汇存款账户,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独立核算直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和财务的监督。对违反国家或学校财经规定,超出经营范围办理收支业务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除将非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外,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学校颁布的《广东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广药〔2006〕1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