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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7-31     [文号]:广药大 [2020] 63号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学校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学校重点工作任务,不留“硬缺口”。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三)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四)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最高不超过5 年。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六)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学校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国家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研究论证。

第六条 学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专项资金名称“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战略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学校报省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学校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纳入年度预算草案,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要在省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的;群众满意度低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除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下达年度预算后,由各职能部门制定预算执行承诺书,报财务处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 日前报送财务处。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财务处在收到各职能部门的分配方案后7 日内发文下达指标。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财务处在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模板见附件5)。每项“财政事权”需单独制定任务清单,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项目实施完毕后,各职能部门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省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项目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阶段,财务处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财务处牵头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评价。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财务处、审计处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在相关信息经学校审批生效后20 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发展规划处牵头审核各业务职能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下达用款单位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二十五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用款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学校业务职能部门、用款单位主要领导,由财务处、发展规划处提请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

(二)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学校业务职能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联合业务职能部门制定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对外办公时间为: 早上 8:30-12:00、 下午 14:00-16:15

注意:每双周四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邮箱:gdpcw@gdpu.edu.cn   粤ICP备05008853号   版本:COPYRIGHT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