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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6-24     [文号]:广药大 [2025] 110号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益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8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等(含校内会议),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学术会议、在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除国内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国内学术会议是指因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论证会等。

在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以学校名义在我国境内主办承办的,与会代表来自3个以上(含3个)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且资金来源为学校预算拨款的国际学术会议(含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主办承办)。

第三条 举办承办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据实、及时报销会议费。

会议经费管理单位对使用本单位经费举办承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督促办会单位及时依法依规履行报销手续。会议内容应当与本单位的职能紧密相关。经费使用应当与会议活动紧密相关。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会议费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开展会议费报销管理工作,提供高效的服务保障。

第五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参会人数、所需经费。

会议费实行全流程预算管控,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执行中年度会议费预算总额不得突破、单个会议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举办承办各类会议必须经过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承办各类会议。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论坛、展会等。

第七条 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国内业务会议、国内学术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在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驻会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八条 举办承办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益。

第九条 举办承办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学校交流中心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国内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

第三章 国内会议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支出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综合定额标准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会议用车租赁)、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医药费、宣传费等。

(二)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预支手续。预支会议费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审批文件及会议费预算表;

(三)审批手续完备的借款单。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单,并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分批多次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审批文件及会议费预算表;

(三)与会人员签到表(包含参会人员签到表和工作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承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务费,优先使用收取的会务费,保障会议开支。

收取会务费的标准应在会议费预算表内披露。收取会务费时必须给会议代表开具发票,收取的会务费及发票存根和记账联统一交财务部门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自收自支。

第十七条 对于有赞助收入的国内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期间支出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应作劳务费列支,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从会议举办单位业务经费中支出。劳务费的发放原则上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在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第二十条 会议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工作人员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国际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校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单位货币为人民币,下同:

1、会议举办场所应当注重安全适用,不追求奢华。

2、其他会务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支出范围包括:办公用品、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会议文件印刷、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等,各项目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

(二)会议期间仅可安排一次宴请。会议正式代表人均定额标准(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为180元。

(三)会议期间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及会议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租金支出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四)同声传译人员口译开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对于境外同声传译人员,校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从严从紧控制经费支出:

(一)除外方特邀代表或存在外交对等接待的情况外,不得承担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二)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不得承担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四)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

(五)会议一律不准购买设备,且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任何免费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上级财政拨款经费如有结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聚餐或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件、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会议用餐不上酒水,会场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举办承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办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现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三)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五)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六)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在执行期间,若与上级相关文件条款存在抵触情形,则以上级相关文件条款为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对外办公时间为: 早上 8:30-12:00、 下午 14:00-16:15

注意:每双周四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邮箱:gdpcw@gdpu.edu.cn   粤ICP备05008853号   版本:COPYRIGHT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