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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发表时间]:2025-07-08     [文号]:广药大 [2025] 122号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修订)》(粤管〔2023〕22 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管发〔2025〕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资产的校内各单位以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统筹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层级管理体制,建立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筹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使用单位直接管理的三级管理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资产实名制管理,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学校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数据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数据资产是学校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4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编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预算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三)牵头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盘点清查、处置管理;

(四)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五)《广东药科大学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广药大党发〔2025〕8 号)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如下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校标等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科学技术部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货币类流动资产的管理、办公用房和公有住房的调配工作,组织开展国有资产会计核算和土地房产核查、登记、上报工作,负责广州校区土地证办理工作;

(四)总务后勤部负责在建工程及其预结算款、广州校区教室及学生宿舍生活配套设施、学校车辆、水电冷设施、电梯和通风设备的管理工作;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牵头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调拨和绩效考核工作;

(六)保卫部负责统筹消防设备、校园安全监控设备的购置工作,负责广州校区消防设备、校园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工作;

(七)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校区其直接负责的在建工程及其预结算款、公共用房、教师公寓和5周转房、消防设备、校园安全监控设备、教室和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八)医药信息工程学院(现代技术教育中心)负责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配套设施、多媒体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其他信息设施的管理工作;

(九)体育部负责体育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以及与图书阅览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一)档案馆负责档案及专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其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投资的企业资产的管理工作。学校《广东药科大学内设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广药大党发〔2025〕8 号)规定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从其规定。部门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及使用效益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充实管理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资产使用人责任;

(二)优化本单位的资产配置,统筹资产的开放共享,规范本单位的资产报废处置工作。对于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等情形的资产,应将其上传至学校调剂平台,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牵头采取优化再用、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等方式进行盘活;

(三)按照学校的要求,每会计年度至少对本单位资产组织一次盘点。盘点结果及时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

第三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确实无法调剂的,可以采取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牵头建立、完善资产配置基本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学校财务状况、市场价格水平和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含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底价后公开招租,出租期限按照省里有关规定7执行,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按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控制以货币性资金和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各种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投资。以评估价格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五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规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并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学校《广东药科大学科技产业开发与合作管理办法(修订)》(广药大〔2021〕96 号)规定或最新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含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已达可更新年限仍可满足工作需要或具备调剂使用条件的国有资产,不得报废。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按照国家统一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的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附件)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产报废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单位将已达可更新年限且无维修、使用价值的资产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基本资料,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技术鉴定。1.技术鉴定按价值区分:单价或批量价值(原值)10 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除资产领用人之外至少 3 名校内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鉴定。10 万元(含)以上的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 5 名相关领域专家鉴定,其中:100 万元以下的,含至少 2 名校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100 万元(含)以上的,含至少 3 名校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2.计算机软件类: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 3名同一领域专家(含至少 1 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进行技术评估。3.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 3 名同一领域专家(含至少 1 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进行技术评估。4.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如属于特种行业设备,如电梯、机动车等,须提供相关职能机构的检测批复证明材料。

(三)审批。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会签意见,根据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程序,按照处置金额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已达可更新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10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主处置并按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报废,依次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处置。学校对各类资产处置类型实行分类处置:1.经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涉及车辆、涉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2.对有残值的报废资产,按公开竞价等方式处理。3.对难以竞价拍卖处理的木质类等家具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审核后,由使用部门自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报送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备案。

(五)备案。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根据资产报废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完成资产核销等工作,并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完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并按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修订)》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批。根据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将处置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1000 万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1000 万及以上的,依次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实物处理。无偿划转的资产,双方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转让的资产,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拍卖、公开招标、挂牌等方式处置,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处置。置换的资产,双方10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损失核销的资产,参照报废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一条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总务后勤部、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其直接负责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资产交付手续。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对已交付未办理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做好账务处理和资产卡片更新等后续工作。其他资产配置(含接受捐赠)完成后,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及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指定用途的,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审核本单位资产的新增、变动和处置工作,指导本单位发生岗位变动的人员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的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负责本单位资产相关数据的统计与填报工作。资产使用人对本人名下登记领用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直接责任。资产使用人因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长期离岗的,须及时办理资产的交接和账务变更手续。人力资源部协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会计年度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和对外投资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牵头组织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一)省政府有部署要求的;(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五)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12(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处置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单位因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等,确保国家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科学设定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目标,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产使用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并对本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3(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七)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八)其他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药大〔2020〕83 号)《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广药大〔2020〕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

对外办公时间为: 早上 8:30-12:00、 下午 14:00-16:15

注意:每双周四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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