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规范对外出租出借行为,根据《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粤教财〔2021〕3 号)和《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管发〔2025〕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简称“出租出借”,下同)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主业主责的前提下,将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调剂使用、确已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租出借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出租期满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资产的校内各单位以及直属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条 出租出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出租出借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出租出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出租出借行为规范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出租出借工作的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办理出租出借事项的校内审核,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负责广州校区的出租出借工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资产除外;
(四)负责指导校内出租出借工作。
第八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超市、饮用水店、复印店、药店等生活服务网点的出租出借工作。中山校区管理办公室、云浮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校区的出租出借工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资产除外。
第三章 审批与招租
第九条 出租出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一)方案论证:出租出借应当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出租出借资产的详细现状、出租出借的目的与用途、出租出借年限和参考周边同类物业租金水平的租金估值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二)集体决策: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少于 1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上报审批:除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房地产证,但权属清晰、无争议,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下,且主要为师生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以外的出租出借项目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除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经批准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当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属于学校审批权限的出租出借项目,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银行网点、通信基站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且不易采取招标方式招租的,由学校按规定自行选择招租方式。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租金底价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招租单位应当在校园网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 10天的公告。
第十二条 招租手续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将租赁合同等材料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出租出借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在按规定扣除税费后,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统筹使用,因出租出借发生的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出租出借收入,不得违反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第十五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应当将出租出借收支专账管理,并在财务报告、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产权存在争议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被列入拆迁规划或上级部门另有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
(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四)发布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违规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给师生分发带有商业广告的物品等行为;
(五)其他明文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药科大学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广药大〔2020〕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