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各公办学校: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公办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21〕3号)实施以来,各学校按照通知要求有效利用闲置资产,规范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部分学校在出租出借工作中存在擅自扩大自主审批权限、审批流程不规范、变相出租出借、上缴租金不及时、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学校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自行审批权限
因历史原因不能提供产权证,但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始价值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自行审批。出租出借物业有产权证不论账面原始价值大小或账面原始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需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进一步明确出租出借范围
学校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要严格控制出租出借行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调剂使用、确已闲置的资产方可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项目应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研讨交流,服务教职工、学生的学习生活。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以联营、承包等方式获取固定收益,不是资产经营公司自主经营的项目,均属于出租出借范畴。在学校饭堂内餐饮之外独立开设的小卖部、奶茶店、咖啡店、冷饮店等属于出租出借范畴。校外单位临时使用学校课室、会议室、礼堂、场地等资产的,学校按出租出借自行办理,收入通过非税系统上缴省财政。
三、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行为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坚持依法实施,坚持平等自愿。校企合作内容应为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校企合作项目应与课程设置、专业培养紧密结合,学校应与企业制定合作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师资配备、责任分担、实践效果等,体现资源、信息、利益共享。学校以提供房屋土地开展的校企合作,没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项目,均属于出租出借范畴,必须按照出租出借相关规定办理。
四、进一步明确自行审批的招租流程
学校自行审批的招租项目要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学校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后,招租项目应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当采用拍卖方式时,须采用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省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进场交易规则,组织实施进场交易。公开招租须向省交易中心提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说明;资产的价值凭证、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学校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五、进一步明确租金收入的上缴
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出借管理子系统录入合同信息、租金收入等情况。学校出租出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及时收缴,并通过非税系统按时足额上缴扣除税费后的租金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六、进一步明确违规处理
学校出租出借主办部门应建立出租出借台账清单(见附件,备查),并实时更新。对于出现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按规定权限擅自出租出借、未在省交易中心公开招租、低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自主审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广东省教育厅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