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巩固和拓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议、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为保障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 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部门预算是指由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上报的反映学校年度总收支的综合财务计划。校内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基础上,根据学校年度工作任务以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的财务收支细化预算。
第五条 学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划引领、政策聚焦、强化统筹、提升效益”的原则,建立大事要事、重大民生实事保障机制,打造贯彻从学校重大战略任务到政策项目的保障链条,构建全校统筹的财务资金资产资源和政策集成的预算管理模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条件成熟程度,逐步推进校院两级预算改革。
第七条 经批准的预算,非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加快支出进度,当年度无法形成支出的,收回学校统筹安排。支出进度情况列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第九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应当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当年公历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支出、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包括: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 1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支出;1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支出、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前,须经学校预算(财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学校年度校内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学校预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编制,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负责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项目库预算项目。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领域的下列预算管理工作:
(一)负责编报本领域的预算收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目标考核;
(二)负责编报本领域的预算支出,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本领域的入库项目开展储备申报、遴选论证,会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编报本领域的预算项目库;
(四)结合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对项目预算范围内的资金进行二次分配,并将分配情况经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下达执行。第十六条各单位是学校预算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的预算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及其他的资金支出计划。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财政政策相衔接,与学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学校发展情况进行测算。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学校收入预算编制工作,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支出编制应当反映学校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绩效目标管理要求,按照“以收定支”原则采用统一的预算编制方法、内容和制度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 校内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的预算收入以及上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学校确定大事要事和重大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非急需、非重点、非刚性支出,从严核定“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学校大事要事重要民生实事财务保障清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会同发展规划部编制,报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不少于预算支出总额的 1%设置预备费(机动数),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或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批复的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收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足额上缴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各单位应在学校批复的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全年经济事项。预算执行须与申报内容相符,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未经批准,预算项目不得向本部门的非预算项目划转经费;各预算项目间也不得自行互转经费或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年度预算原则上实行零基预算,统一按照“总额控制、不予超支、结余回收”的原则进行管理。通过省教育厅批复立项,用高等教育“冲补强”资金项目预算下达的教学科研项目,当年未用完的,需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下一年预算继续结转使用,超过两年结余回收统筹不再返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学校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批准前,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及校内各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预拨部分预算经费,待学校预算批准后,再分期逐步下拨预算额度。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内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变更或部门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相关单位应经过集体决策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受理后,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根据上级部门的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反映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编制决算报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报告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二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完成部门决算报告编制后,必须先行发送数据给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数据准确无误、内容完整齐备且合法合规,并给予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将详尽的决算报表与财务分析报告一并附上,履行上报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对各类预算执行报告审核汇总后,形成校内预算执行情况总报告,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章 预算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应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将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实施整体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
第三十六条 学校预算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确保绩效目标如期高质量完成。各归口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重大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绩效评价,结合预算执行进度、重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对各预算单位开展年度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管理绩效。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执行绩效专项奖励、下一年度预算额度安排“双挂钩”机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机构)预算由该单位(机构)编报,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及校内预算。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广东药科大学预算管理规定》(广药〔2020〕8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