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科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巩固和拓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调动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积极性,规范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 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的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入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教职工或校外人员、单位提供服务性活动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
第四条 开展服务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 服务性活动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省和学校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各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内容或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国家、省和学校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主办单位根据自身的技术、资源条件和市场情况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学- 2 -校合同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各项服务性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服务性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性收入,是指通过教学服务、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一)教学服务类收入包括: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收入;开展进修、旁听等服务的收入;承接社会各类考试的收入;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的会务费、协办费的收入;其他教学服务类相关收入;
(二)技术服务类收入包括:利用学校现有设备仪器开展共享服务的收入;开展现代教育技术服务与网络技术服务的收入;开展分析测序的收入;开展图书馆信息咨询、信息服务的收入;其他技术服务类相关收入;
(三)管理服务类收入包括:补办证件工本费;证明资料费;通讯网络费;打印复印服务费;手续费;手册费;评审费;校刊版面费、速审费;遗失损坏图书的赔偿金;车辆保管费;学校建筑物、道路、设备设施等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其他管理服务类相关收入;
(四)其他服务类收入包括:利用学校课室、会议室、礼堂、场地、体育场馆等资产,临时提供校外单位使用所得的收入。前款第四项所列收入,除体育场馆使用收入外,均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出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收入通过非税系统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在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岗位工作任务后,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开展服务性活动,为学校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相关手续办理、宣传推广、服务管理以及统计汇总等工作。国际合作教学服务类由国际合作交流部管理;研究生教学服务类由研究生院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活动等其他教学服务类由教务部管理;技术服务类由技术服务事项所属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管理服务类由管理服务事项所属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条 主办单位开展的服务性活动属于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调整范围的,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收费标准和金额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确保服务性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从校外单位或个人取得服务性收入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并将款项和票据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
第十二条 各项服务性收入属于涉税事项的,学校将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所涉税款,缴纳税款后的余额即为可分配收入。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入分配应充分遵循成本补偿和以工作量为基础的绩效管理原则。校内各单位必须在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开展服务性活动,收入分配由学校资源品牌等投入的合理收益、参与社会服务的直接成本(包括直接的管理成本)、提供服务单位的合理收益三大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将收入款项全部上缴学校后,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按照附件所列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款项由学校、归口部门和主办单位(含共同主办)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统筹使用。由学校交办的社会服务性事项或对学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所得收入,在扣除项目成本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提出分配方案,并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提供社会性服务的,其部门收入分成比例在扣除学校分成部分后,由相关部门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分配后的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对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的比例拨回单位所得收入,在弥补服务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后,结余由各单位在政策法规范围内,自行制定细则进行分配。其中,培训项目引进奖励可不低于该项目拨回单位所得收入的2%。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服务性收入(除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收取的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校内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将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由其统一核算和分配。严禁任何单位隐瞒、截留和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现金,违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惩处。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提交合同等相关材料,作为财务入账依据,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若有应收未收情况,主办单位需查明原因,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条 服务性收入纳入学校事业经费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支出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服务性收入使用应当通过党政联席会或者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并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制止并没收其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将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面向校内学历教育学生的考试费等收入不适用本办法,其收入全部返回主办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教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广东药科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广药大〔2024〕70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药科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表